輔仁大學菸害防制辦法(全條文)

97.12. 0 4.97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17 100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07.17 102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 03 31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菸害防制工作小組會議 通過
112.0 7 .0 4 111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 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推動無菸校園 ,特依「菸害防制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二條   本校為無菸校園所有場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總務處應協助於校園各出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誌。

第三條   本校校園內嚴禁販售菸品,禁止張貼菸品廣告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第四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於本校校內吸菸者均有規勸、制止與舉發之權利及責任 ;對於經規勸、制止而拒不合作者得向本校舉發。辦理活動之單位應負責對參與活動人士宣導本校菸害防制注意事項,並對於本校校內吸菸者具勸阻之責。
本校受理舉發之單位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並對於本校校內吸菸之累犯者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通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第五條   本校受理舉發之單位應視被舉發者之身分報請其所屬權責單位查證屬實後議處。
一、教職員工違規案件應交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經勸阻無效時應報請人事室依相關法規議處。
二、學生違規案件應交由導師及系所主管予以規勸經勸阻無效時,應 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進行懲處。
三、委辦廠商及其工作人員於本校校園內應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交由各管理單位予以規勸,經勸阻無效時,應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舉發。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衛生福利部「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